(2017)冀1025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中荣、周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中荣,周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93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身份证号:13108119710411111X.委托代理人王鹤鹏,位敢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张中荣,男,194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周永刚,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中荣、周永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 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