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安林与李光恩、赵元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林,李光恩,赵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安林,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伶,男,1967年6月4日,彝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李光恩,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元香,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安林与李光恩、赵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光恩、赵元香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