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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洪生与欧瑛、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瑛,黄洪生,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瑛,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洪生,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平,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欧瑛因与被上诉人黄洪生、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瑛收到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