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玉林、卜祥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林,卜祥孔,XX强,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现住。申请执行人卜祥孔,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菜园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大牟村。法定代表人:段文博,该公司总经理。我院(2017)鲁0523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刘店佳苑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5号楼4单元102室、5号楼5单元101室、5号楼5单元102室、5号楼6单元501室、5号楼6单元502室、5号楼4单元401室、5号楼3单元502室、5号楼3单元301室、5号楼4单元302室、5号楼5单元502室房屋十一所,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