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甄土林,郭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土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甄土林,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少峰,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甄土林、郭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国鑫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泰亮畜牧有限公司、甄土林、郭少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甄土林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4号南1单元1404号(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拍卖,经本院委托,河南方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对上述的商品房作出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44649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2744649元的起拍价对上述商品房予以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0日以2480000元的起拍价再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但该次拍卖仍以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以物抵债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甄土林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4号南1单元1404号房屋(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甄土林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4号南1单元1404号房屋(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作价2480000元,交给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被执行人甄土林所应承担的相应债务(抵偿债务金额为2480000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