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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奚小差与林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小差,林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111号之一原告:奚小差,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君,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奚小差与被告林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奚小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小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奚小差负担。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