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奚小差与林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小差,林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111号之一原告:奚小差,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君,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奚小差与被告林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奚小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小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奚小差负担。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