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06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章虎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06**刑初32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章虎,男,生于1971年5月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章虎驾驶川AF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罗某1、王某1、吴某1沿G85渝昆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成都方向行驶。当日21时45分许,行至G85渝昆高速公路K469+500M处(大关县境内)时,与对向行驶的由程某1驾驶的豫P6C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川AF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金某某等人受伤、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章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程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1、金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章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丧葬费协议、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程某1、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某、罗某1、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章虎的供述及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章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章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章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章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周翠元人民陪审员 谢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艾 夕书 记 员 侯坤兰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着拘役:(一)死亡一人或着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