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荣发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发,男,1976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76********,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马街乡黄家坪村委会淹坪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元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杨荣发与其妻子王世梅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并打架,杨荣发企图用菜刀伤害王世梅,被其子杨兴洪制止。随后,杨荣发服农药自杀,被杨兴洪发现后救回。13日4时许,杨荣发醒来叫王世梅烧水给其喝,遭到王世梅的拒绝和辱骂,杨荣发便用菜刀砍王世梅脖子等部位,被闻声赶来的杨兴洪将菜刀夺下制止。王世梅被送到马街乡卫生院救治,杨荣发向村委会主动投案。杨荣发的行为导致王世梅左颞部、右额部、手臂、胸部、腰背部等多处创伤,经鉴定,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荣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荣发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杨荣发与妻子王世梅在麻栗坡县马街乡黄家坪村委会淹坪村19号家中因矛盾发生争吵并打架,杨荣发企图用菜刀伤害王世梅,被杨兴洪制止。随后,杨荣发服农药自杀,被杨兴洪发现后救回。13日4时许,被告人杨荣发醒来叫王世梅烧水给其喝,遭到王世梅的拒绝和辱骂,杨荣发便用菜刀砍王世梅脖子等部位,被杨兴洪将菜刀夺下制止。后王世梅被送到马街乡卫生院救治,杨荣发到黄家坪村委会投案。致使王世梅左颞部、右额部、手臂、胸部、腰背部等多处创伤,经鉴定,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菜刀一把),证实系被告人杨荣发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2、书证(1)报警记录摘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3日5时15分,马街乡黄家坪村委会综治专干蒋登贵向麻栗坡县公安局马街派出所报案,马街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案件,2015年1月15日立为“王世梅被伤害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荣发于2015年1月13日凌晨5时许主动向马街乡黄家坪村委会投案,在村委会主动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因杨荣发中毒,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杨荣发送往医院治疗。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9日对被告人杨荣发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7年1月24日麻栗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杨荣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户口证明、网上对比信息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荣发自然人身份信息,1976年2月4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是网上在逃人员、无犯罪前科。3、证人证言(1)杨兴洪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杨荣发与母亲王世梅因家庭生活发生打架,杨荣发企图持菜刀砍王世梅,被其阻止的事实。(2)梁雪萍的证言,证实杨荣发与王世梅因家庭生活发生打架,杨荣发企图持菜刀砍王世梅,被杨兴洪阻止的事实。(3)蒋登华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凌晨5时许,杨荣发来找其,告诉他杀他老婆了,让其打电话给综治专干蒋登贵,要找蒋登贵投案,后其打电话给蒋登贵,杨荣发和蒋登贵讲,后其让杨荣发到村委会找陈德亮副支书,杨荣发就走了的事实。(4)陈德亮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凌晨5时许,杨荣发来其家敲门,叫其报案到马街派出所,他杀他老婆了,其打电话报派出所,后面综治专干蒋登贵就来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来把杨荣发带走的事实。(5)蒋登贵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凌晨5时许,其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他叫杨荣发,杀着他老婆了,要找其投案,挂电话后其打电话报警,接着又打电话给淹坪村的干部去看看情况,后面淹坪村的干部说杨荣发家没有人,过了一会,村委会副支书陈德亮打电话给其说杨荣发在他家,随后其骑车到陈德亮家找到了杨荣发,一起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的事实。(6)杨荣明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凌晨5点许,其到杨荣发家,看到杨荣发家地上血迹,并保护现场的事实。(7)吴兴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杨荣发自己喝农药的事实。(8)周应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5时许,麻栗坡县马街乡黄家坪村委会淹坪村的王世梅被人砍伤送来卫生院抢救,当时其参与了抢救。13日15时许,王世梅的家属将王世梅转走的事实。(9)田应光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早上8时许,其在马街卫生院的诊断室,拉来一个病人,经了解杨荣发服过农药(甲胺磷),后其家人用粪水催吐过,卫生院洗胃后,下午病人家属将病人转至麻栗坡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事实。4、被害人王世梅的陈述,证实因为家庭生活矛盾,其与杨荣发生争执,杨荣发持菜刀砍其,砍了好几刀,后被杨兴洪阻止的事实。5、被告人杨荣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12日晚,因为家庭矛盾,其与妻子王世梅发生争执,后殴打王世梅,被其儿子杨兴洪劝开,后其喝农药。1月13日凌晨,其想要王世梅烧水给喝,被王世梅拒绝。其持菜刀想要杀死王世梅,用菜刀砍杀王世梅脖子部位,由于王世梅的反抗和杨兴洪的阻止未得逞,后找黄家坪村委会干部投案的事实。6、鉴定意见(1)麻公法鉴伤字(2015)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世梅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文公法鉴(物)字(2015)62号生物物证关系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王世梅家菜刀上转移血迹、王世梅家沙发旁地面提取血迹”上检见“王世梅”的血迹。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麻栗坡县马街乡黄家坪村委会淹坪村19号杨荣发家中。现场提取了血迹、纸、刀、玻璃碎片,现场情况已拍摄照片固定。(2)被告人杨荣发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杨荣发对其与王世梅发生争执、打架,拿作案工具、用菜刀砍王世梅的地点进行辨认,与现场勘验检查相互吻合。对作案工具混同辨认,杨荣发辨认出的菜刀正是在现场勘验检查中现场提取的菜刀。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发与被害人王世梅因家庭纠纷,持菜刀砍伤王世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王世梅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用菜刀砍伤王世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荣发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荣发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荣发作案后主动找村委会干部投案,等待民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对被告人杨荣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荣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荣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记录在案,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跃明审 判 员 谌素荣人民陪审员 谢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开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