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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晓,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漓江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903008-9。被执行人:黄晓,曾用名:黄晓凡,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钟华,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501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黄晓、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