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晓,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漓江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903008-9。被执行人:黄晓,曾用名:黄晓凡,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钟华,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501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黄晓、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