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祖振与詹拔兴、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祖振,詹拔兴,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32号原告:杜祖振,男,汉族,1949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受慧,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彬,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拔兴,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38047745E。法定代表人:黄育盘,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109号-1城镇华府2号楼11号店面、1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796180229。主要负责人:黄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祖振与被告詹拔兴、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祖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祖振以与詹拔兴、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祖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杜祖振负担。审判员 陈 旭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