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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何宝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何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权。被执行人:何宝安。本院在执行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宝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宝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