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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22纪清林与丰洪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清林,丰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0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纪清林,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丰洪祥,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纪清林与被执行人丰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2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分配拍卖案款5367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2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