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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怀东与朱宝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怀东,朱宝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许怀东,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许林艳(许怀东女儿),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朱宝尧,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许怀东与朱宝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怀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