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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铄与秦皇岛拓畅商贸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铄,秦皇岛拓畅商贸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968号原告:张铄,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秦皇岛拓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隆国际城2栋1706号。法定代表人:孙亮,经理。被告: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穆彦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该公司职员。原告张铄与被告秦皇岛拓畅商贸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张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张铄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