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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50号罪犯赵林,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攀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666元。被告人赵林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7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林,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5日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27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赵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林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赵林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5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