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小平、葛政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葛政欣,葛耀松,张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葛政欣,男,汉族,1990年5月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葛耀松,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水菊,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葛政欣、葛耀松、张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葛政欣、葛耀松、张水菊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