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严星瑞、许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严星瑞,许立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618号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41399G。法定代表人:开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明,该公司职工。被告:严星瑞,男,200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许立芳,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星瑞、许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秋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