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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蓝某,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毛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毛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唯一证明毛某有罪的是郑某1的供述这一孤证,且存在严重瑕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毛某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与郑某1、徐某1飞(均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毛某因其朋友在龙游��XX歌厅包厢内被被害人吴某1殴打,遂指使郑某1、徐某1飞教训吴某1。之后,郑某1、徐某1飞先后持刀捅刺吴某1腹部等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1右季肋部刀刺伤进入腹腔致肝下缘裂创出血行电刀止血,左季肋部刀刺伤进入腹腔致胃壁内侧破裂行修补术,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吴某1胃壁破裂、肝脏破裂、行修补术,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被抓获归案。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日丁某邀请其去海阔天空歌厅包厢唱歌,其让一女子开啤酒,该女子不肯,其自行开啤酒时,啤酒瓶滑落至该女子头部,姜某2误会其殴打该女子,与其争吵,后其走出包厢到旁边空包厢,丁某在一���劝导,欲离开时被几名男子用刀捅伤。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吴某1因女人和他人在海阔天空歌厅包厢里发生争吵,其将吴某1拉到包厢外;外面冲过来两名男子,一名穿银灰色T恤,一名穿黑色外套,该两名男子进包厢后和另一名男子说话后冲出包厢打吴某1,其上去阻拦,后发现吴某1胸口都是血,好像被人用刀捅了。3.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穿蓝色衣服女子与一男子在包厢内发生冲突,该女子趴在沙发上哭,该男子被人拉到包厢外,但又进出几次。4.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看到总统包厢走廊两名男子和一名男子推来推去,后三四名男子冲上去打走到805包厢的男子。5.证人郑某2、陈某的证言,证明吴某1在包厢里因为女人和他人发生争吵,其与丁某、陈某将吴某1拉到隔壁包厢后,其与陈某回包厢���6.证人傅某,4的证言,证明吴某1受伤后毛某等人支付的医疗费情况。7.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歌厅包厢系毛某开设为其过生日,案发前其先行离开包厢,郑某1案发当晚在包厢,案发后听说被害人医药费由毛某支付。8.证人汪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天毛某带小包等人到包厢为杨某过生日,起因系被害人让一女子喝酒,女子不肯,被害人用啤酒瓶砸该女子头部,毛某进入包厢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小包拔出刀捅被害人,与小包一起来的男子拔出刀捅被害人数刀,通过照片指认郑某1即为案发当日捅伤人的小包。9.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明毛某邀请其去包厢给杨某和他的女朋友过生日,吴某2因一名女子不肯开酒,用啤酒瓶砸该女子头上,后毛某进入包厢说把吴某2叫回包厢,一穿白色裤子的男子出去,后吴某2在包厢外被人捅伤;案发后,其在歌厅楼梯捡到一白色直板手机。10.证人江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吴某1用啤酒瓶砸一女子头部,其听到包厢里有人说拿来嘿,后小云冲出包厢,其劝小云,小云用刀顶其肚子,并冲出包厢,后吴某1肚子被捅伤;辨认出郑某1即为绰号小云、案发当日在XX歌厅将吴某1捅伤的人。11.证人张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毛某让其到医院查看被捅男子伤情,并委托其将一万余元现金给吴某1;毛某曾告诉其因为一名女子被吴某1殴打,郑某1及另一名男子将吴某1捅伤。12.证人胡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姐夫姜某2将捡拾的白色直板手机给其妻子,其认识该手机中存储的江某1、癞子。13.证人袁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日歌厅包厢是毛某开设的,包厢里有毛某、江某1、郑某1,其听包厢人说被捅男子用啤酒瓶砸一女子,后包厢多人推拉、吵闹,被捅男子被劝到包厢走廊,其看到郑某1冲上去用刀捅他。14.证人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晚其听朋友说杨某女朋友在海阔天空过生日,要朋友一起去玩,其是一个人去的,当时已是九点多,包厢里差不多二十几个人,其看到杨某、毛某、郑某1等人。后来一个男的在骂一个女的,女的在哭。其听说是男的敬酒,女的不喝,男子就用啤酒瓶打了那个女的。之后,其看到毛某和郑某1在说话。说完,其看到有人走出去。过了一会,又走进包厢,在和毛某说什么。之后,其又听毛某在那里说,原话其记不起来了,反正是说用刀捅人的意思。刚开始其不知道是捅谁。其看到郑某1和另外的走出去了,等其出去看,很多人在包厢外面通道,而且一下就散了,后��其听说是郑某1把那个男子捅伤了。15.证人徐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晚杨某女朋友过生日,其到包厢看到毛某、小龅牙、癞子等人。之后,一个龙某人和别人吵起来,这个男子酒喝多了,旁边人劝也不听。后来其听到毛某对边上的人说出去看下什么情况,情况不对就拿来嘿,应该是捅人的意思。接着就有人出去了。其看到小宝在门口拦了下,准备出去的一个男子和小宝说了几句就出去了。那个男子出去一会,其就听说有人打架了,那个发酒疯的男子被捅伤。捅人的人应该就是出去的那几个人。16.入院记录、门诊病历,证明吴某1于2012年5月16日入院治疗及伤势情况。17.监控视频,证明案发当日龙游XX歌厅2号小包厢通道监控显示二被告人致伤被害人的相关情况。18.人身伤害鉴定委托书、损伤程度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残等级评定书,证明吴某1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九级伤残。19.刑事判决书,证明郑某1、徐某1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20.抓获经过,证明毛某系被抓获归案。21.户籍证明,证明毛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2.同案犯郑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日其和徐某1飞应杨某邀请到龙游XX歌厅包厢唱歌,后有人告知包厢内有男子调戏一女子,并用酒瓶砸该女子头部,后毛某让其叫该男子道歉,该男子不肯,其进入包厢告知毛某,毛某遂让其与徐某1教训该男子,其遂冲出包厢,用杀猪刀捅该名男子二刀,徐某1飞也冲上去用折叠刀捅该名男子几刀;逃离时,其白色手机掉落丢失;案发时其穿红色有图案短袖上衣,白色裤子,徐某1飞穿黑色外套、灰色牛仔裤。23.同案犯徐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发当晚,其和郑某1坐出租车到龙某一个歌厅包厢唱歌、喝酒,到之前,郑某1将一把折叠刀存放在其处,郑某1裤腰背后有刀;到包厢后,其与郑某1、郑某1朋友在包厢外聊天,后其在包厢楼道,郑某1朋友和郑某1说了几句后,可能是让郑某1打对方,郑某1让其和他一起去打一个男子,之后,郑某1拔出刀具捅对方,其拿出折叠刀捅对方二、三刀。24.被告人毛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杨某女朋友过生日,其出于仗义在龙游XX歌厅订了一个包厢给杨某女朋友过生日。其看到吴某1被推出包厢外,还看见有个女的坐在沙发那里哭,头上好像被打了,其就说把这个女的送医院里去,让打的人道个歉。庭审中供述其曾指使郑某1教训被害人。对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同案犯郑某1归案后稳定一致地供述���被告人毛某授意其教训吴某1这一事实,该供述与同案犯徐某1的供述及证人董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毛某在庭审中亦予供认,故被告人毛某授意郑某1教训吴某1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宝根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廖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