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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胜章与闫正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胜章,闫正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胜章,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闫正栓,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侯胜章与闫正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审理该案时,裁定冻结闫正栓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正栓xxxx元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育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