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2997查新征与徐才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新征,徐才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997号原告:查新征,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徐才魁,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明,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查新征与被告徐才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查新征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新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才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新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查新征负担。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