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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佟松樵、杨建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松樵,杨建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41号起诉人:佟松樵,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起诉人:杨建仓,女,1946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收到佟松樵、杨建仓的起诉状。起诉人佟松樵、杨建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和第三人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未按时点的政策给带产权的定向安置房,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2.起诉人退还壹佰零五千七百三十元拆迁款,给起诉人160平米带产权的房子或按时点的价格购周边两套两居室定向安置房;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7月14日接到让到南开人民法院诉讼告知书。编号2012-834告知书,拆迁时点的政策给带产权的定向安置房,2016年10月21日“地铁公司”(拆迁人)赵楠带杨建仓找被起诉人,问为什么不按政策给房?被起诉人答(同一许可证)东方红新村按政策给带产权的定向安置房。被起诉人和第三人没有拆迁资质所以未按时点的政策给起诉人定向安置房,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佟松樵、杨建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