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忻支行与被告赵文清、杨爱琴、马建国、赵海燕、杨建刚、马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忻支行,赵文清,杨爱琴,马建国,赵海燕,杨建刚,马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7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忻支行。主要负责人郭茂荣,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赵文清,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杨爱琴,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马建国,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赵海燕,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杨建刚,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马琴,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忻支行与被告赵文清、杨爱琴、马建国、赵海燕、杨建刚、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