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绍春、冯素清、攀星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绍春,冯素清,西昌市攀星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1号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占林,职务董事长。被告刘绍春,女,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西昌市。被告冯素清,女,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住西昌市。第三人西昌市攀星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保银,男,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住西昌市。本院在审理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绍春、冯素清及第三人攀星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刘绍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刘绍春的起诉。审判长 叶志凯审判员 刘云川审判员 但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