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开礼、李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礼,李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黄开礼,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香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7509190476,住北海市海城区大囊三巷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开礼与被执行人李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香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香旺与申请执行人黄开礼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香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香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