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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4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吕乐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吕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4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1762969-3。 负责人江润锦。 被执行人吕乐生,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吕乐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224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吕乐生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租金、水电费71464.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1464.42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6日起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1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004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乐生名下有粤E×××××号汽车,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乐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4执4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斌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洁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