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刘某某、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刘某某,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民初346号原告:沈某甲,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沈某乙,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沈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被告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经营的金华酒楼需资金周转时,借给两被告现金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无还款之意,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刘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沈某乙辩称:钱是我饭店装修借的,是我们夫妻两个去她家拿的,是事实,刘某某也承认,我也没有能力偿还她,现在家里还有一套房子,房子在拍卖,从拍卖的房款里面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该证据被告刘某某未到庭质证;被告沈某乙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被告刘某某未到庭质证,被告沈某乙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两被告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证据被告刘某某未到庭质证;被告沈某乙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两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2012年9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用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经营的金华酒楼装修,被告沈某乙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两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沈某乙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能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沈某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某应与被告沈某乙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甲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沈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