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地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地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地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武警运输汽训场院内。法定代表人:代新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住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天泽大路****号。负责人:刘冠利,部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市地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6民初186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其撤诉申请书载明的理由看,系原审原告因本案在提起诉讼时未具体计算诉讼标的,需核实具体诉讼标的和审级后重新起诉,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长春市地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核实,该申请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故本院作为有权决定准予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6民初1868号管辖权异议裁定;二、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后勤部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明昕审 判 员 张凤英代理审判员 张克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