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郭凯元与张文才、巨野麟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元,张文才,巨野麟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537—1号原告:郭凯元,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文才,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巨野麟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芹,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郭凯元诉被告张文才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文才驾驶的��R×××××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文才驾驶的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