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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郭凯元与张文才、巨野麟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元,张文才,巨野麟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537—1号原告:郭凯元,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文才,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巨野麟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芹,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郭凯元诉被告张文才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文才驾驶的��R×××××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文才驾驶的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