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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允常与唐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允常,唐家民,孙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54号申请人:苏允常,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唐家民,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孙爱云,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苏允常与被申请人唐家民、孙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允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爱云名下的车辆三辆(车牌号为鲁HBW5**号、鲁H7**号、鲁H26x**号)、铲车两辆,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允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爱云名下的车辆三辆(车牌号为鲁HBW5**号、鲁H7**号、鲁H26x**号)、铲车两辆。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苏允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