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与岳金武、宋长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岳金武,宋长林,刘自然,张煌清,朱国斌,刘正辉,曹伟,曹文志,邓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被执行人:岳金武。被执行人:宋长林。被执行人:刘自然。被执行人:张煌清。被执行人:朱国斌。被执行人:刘正辉。被执行人:曹伟。被执行人:曹文志。被执行人:邓韶。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与岳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381、382、383、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金武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381、382、38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