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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家伟、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家伟,裴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00号申请人:任家伟,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裴海涛,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任家伟与被申请人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5079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裴海涛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