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家伟、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家伟,裴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00号申请人:任家伟,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裴海涛,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任家伟与被申请人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5079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裴海涛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