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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新中与任汾萍、任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中,任汾萍,任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749号原告:王新中。被告:任汾萍。被告:任福林。原告王新中与被告任汾萍、任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秉瑞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褚太霞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