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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春义与崔海涛买卖合同纠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2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春义与被执行人崔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012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海涛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春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海涛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春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46.00元已由被执行人崔海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吉012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