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乾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翔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乾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财保24号申请人:江苏乾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环城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DOYM62(1-1)。法定代表人:应开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翔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西路飞天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09347100-3。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翔,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翔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江苏乾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翔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世纪豪园西大院1栋1单元201、301号商品房两套(房地权证天字第××号)。申请人江苏乾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条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翔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新世纪豪园西大院1栋1单元201、301号商品房两套(房地权证天字第××��),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苏乾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