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光才与冯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才,冯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042号原告:侯光才,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蓬溪县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021100078。被告:冯梅,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勇(冯梅之夫),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侯光才与被告冯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侯光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光才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才撤诉。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