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美富、陈灵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富,陈灵芝,元灵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69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美富,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3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丁远航,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灵芝,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汪灵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元灵辉,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美富、陈灵芝、元灵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7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美富及其辩护人丁远航、被告人陈灵芝及其辩护人汪某、被告人元灵辉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灵芝伙同季某1、陈某1、郑某、莫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建立“水立方”微信群,以抢红包“牛牛”方式召集赌博人进行赌博,从中向坐庄人员收取抽头费,该赌博群平均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元,至9月中旬,该赌博群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70多万元。其中,被告人陈灵芝在该赌博群做了一个月左右的股东,在其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约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戴美富自2016年7月初至9月中旬,为该赌博群的股东之一,在其参与其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80多万元;被告人元灵辉自2016年7月份开始在该群中负责推名片,在其参与的约45天时间里,该赌场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35万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灵芝在该赌博群做了一个月左右的股东,在其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约人民币9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灵芝及其辩护人有异议,认为其参与期间是建立微信赌博群刚开始的一个月,参赌的人员不多,因此抽头获利的款项相对较少,大概抽头获利60万。经本院审查,当时参与股份的同案犯张某、郑某等对此也均有陈述,因此被告人所述基本符合实际情况,故本院就低认定被告人陈灵芝在该赌博群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约人民币60万元。二、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戴美富伙同季某1、季某2(另案处理)等人建立“联合几号”微信赌博群,以抢红包“牛牛”的方式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向坐庄人员收取抽头费,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9多万元。2017年1月7日15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泽国镇商城大道大转盘旁边的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戴美富。2016年12月29日10时许,衡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在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西湖饭店抓获被告人陈灵芝。2017年2月9日6时45分许,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民警在上海虹桥火车站4号站台抓获被告人元灵辉。被告人戴美富、陈灵芝、元灵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美富、元灵辉、陈灵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季某1、陈某1、张某、季某2、郑某、赵昌志、季某3、张洒、蔡某1等人供述,证人陈某2、刘某、林某、蔡某2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水立方”微信截图,“联合几号”微信截图,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美富、陈灵芝、元灵辉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美富、陈灵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元灵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戴美富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戴美富、陈灵芝、元灵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元灵辉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戴美富、陈灵芝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元灵辉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美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二、被告人陈灵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三、被告人元灵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四、被告人戴美富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38500元、被告人陈灵芝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元灵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8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佳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