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梅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勇,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梅勇在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9号附近的路口,明知是张某(已判刑)盗窃所获得的赃物,仍然向其收购了一辆蓝色金翌牌助力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其所收购的蓝色金翌牌助力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其收购的蓝色金翌牌助力摩托车价值3040元。2017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梅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巴渝机车行”附近。明知是张某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向其收购了一辆白色嘉铃牌助力摩托车和一辆新捷牌助力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其收购的白色嘉铃牌助力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经鉴定,其收购的白色嘉铃牌助力摩托车价值2210元,新捷牌助力摩托车价值1920元。审理中,梅勇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勇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梅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梅勇退出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