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744号原告:梁某,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龙某1,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梁某与被告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龙某1离婚;2.婚生女儿龙某2、儿子龙某3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恋爱,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龙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3。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参与赌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具状起诉。被告龙某1,未作答辩,也不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5月间经媒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在外地工作,经过电话了解沟通后,确定为恋爱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1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龙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3。婚后,原、被告为了生活,双方均在外地打工。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交流,因而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7年5月24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不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通过媒人介绍相识,但通过一定了解后,才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明原、被告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生育了二个孩子,也培养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为了生活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由于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双方缺少交流,原告才产生不满。原告认为被告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多次规劝仍赌博,并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因没证据予以证明,故此,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多些理解和宽容对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应念惜夫妻恩爱情谊,为了家庭幸福、构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龙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永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