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敦良、高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敦良,高樱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376号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县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0MA35N4FN7G。法定代表人:余梦华,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泽宙,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敦良,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高樱花,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敦良、高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起七日内向本院按标准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一直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衡 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