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庞发权与陆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发权,陆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873号原告:庞发权,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凯明,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庞发权与被告陆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陆凯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勤审 判 员 邬建云人民陪审员 胡菊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