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庭芳、杨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庭芳,杨敏锋,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叶庭芳,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杨敏锋,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余伟,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庭芳与被执行人杨敏锋、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敏锋、余伟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项有良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