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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徒华围与被告石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徒华围,石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05号原告:徒华围,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坤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徒华围诉被告石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徒华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徒华围撤回对被告石坤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徒华围撤回对被告石坤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徒华围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