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徒华围与被告石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徒华围,石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05号原告:徒华围,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石坤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徒华围诉被告石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徒华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徒华围撤回对被告石坤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徒华围撤回对被告石坤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徒华围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