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南平、岳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南平,岳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南平。被执行人:岳隆军。本院在执行张南平申请执行岳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查封被执行人岳隆军在新津的房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4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