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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媛媛与易展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媛媛,易展帆,杨贻伦,王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媛媛,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文军,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展帆,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贻伦,男,195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萍,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杨媛媛因与被申请人易展帆及二审被上诉人杨贻伦、王萍撤销权纠纷��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媛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媛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媛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高一棚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