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7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王天顺、申家禄等与柯昌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顺,申家禄,柯昌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991号原告王天顺,女,汉族,生于1951年9月2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原告申家禄,男,汉族,生于1950年8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运明,男,系镇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昌远,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原告王天顺、申家禄诉被告柯昌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2457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王天顺、申家禄的起诉后,原告王天顺、申家禄不服上诉。2016年10月2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作出(2016)云06民终157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2457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案。鉴此,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重新登记立案。在继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天顺、申家禄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以便与被告柯昌远协商或申请镇雄县人民政府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顺、申家禄自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顺、申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天顺、申家禄承担。审判长  吴春泉审判员  王建凤审判员  沈丽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