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松芝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松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松芝,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图们市长安镇。被告人魏松芝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松芝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英、代理检察员张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松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魏松芝以“魏松英”的虚假户籍身份骗取号码为XX的护照,自2011年3月11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先后6次非法往返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2014年12月,被告人魏松芝再次以“魏松英”的虚假户籍身份骗取号码为XX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于2015年1月14日先后前往香港、澳门,同年1月16日返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松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图们市公安局的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户籍证明、魏松芝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护照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被告人魏松芝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松芝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松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松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松芝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图们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朴 镒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人民陪审员 孙丽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