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夏琴与叶卫明、刘祖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夏琴,叶卫明,刘祖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034号原告:叶夏琴,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卫明,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刘祖兵,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叶夏琴与被告叶卫明、刘祖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叶夏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夏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