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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仉盛军、徐洁、大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仉盛军,徐洁,大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138号原告:李秀平,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晶,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仉盛军,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徐洁,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仉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平与被告仉盛军、徐洁、大连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平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