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99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