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帆,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枝江市。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帆与朋友尹某在湖北宜都一大排档吃晚饭时引用了白酒。当日19时许,李帆酒后驾驶鄂E×××××号白色皮卡车返回枝江,当行驶至枝江市顾家店镇同济垸村焦岩子河桥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经检验,李帆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45mg/100ml。同时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李帆因酒驾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尹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李帆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李帆因酒驾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李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帆认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谭国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娟书记员代 雪 静 来源: